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多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判(3人以上的单数)
独任制度: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和裁判
【提示】仲裁庭: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1)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度;其他一律适用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提示】仲裁为一裁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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