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状元说

初级会计状元说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