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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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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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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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