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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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