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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2.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每天学一点 每天进步一点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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