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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关系(12.1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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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至少有两个主体。

  (1)公民(自然人及自然人属性的企业)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举例:水和空气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1)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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