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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11.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7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5)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2)港口作业纠纷;(3)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
“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一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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