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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企业可以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成本”,借方核算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面值,贷方核算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面值。
(2)“应计利息”核算一次还本付息时,资产负债表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计入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到期收回时计入贷方。
注意:分期付息应在计息时直接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3)“利息调整”核算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初始确认金额与面值的差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的摊销额。
注意:
摊销额=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收利息或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注意: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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