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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