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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房产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6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小伙伴们准备得怎么样了呢?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汇总了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六章“房产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能不能详细总结一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答疑老师回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注意1】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注意2】无租使用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受益人”纳税——拥有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共有各方
2.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范围同左,对象“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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