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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25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战鼓已经敲响,初级会计职称的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生产经营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一般情况——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收入来源地;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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