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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21

2016年的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迫在眉睫,为了让大家轻松的备考,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复习初级会计职称有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1.税目

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

【注意1】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注意2】由于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转让所得并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但暂不征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计税依据

  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税收优惠政策

  ①“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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