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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八章考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13

节后开工第三天啦!2019年新年都已经过完了,还有87天就要进行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啦!你有没有进入学习状态呢?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知识,你应该了解一下,因为这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要掌握知识,还要学以致用,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学习!快来看看!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

【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确定终止时间,但不是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同样能够解除。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②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十)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见链接);

  ④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链接】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规定情形,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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