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就这样到来了,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不仅要对2018年做一个总结,还要对2019年做一个计划,如何复习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计划是必不可少的啦!在复习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时,知识点“ 零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是中频考点,要求学生能够熟悉。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的专业老师为大家总结的考试知识点,跟着老师一起来学习吧!!
【知识点】零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
零售环节税务处理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规定
1.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零售环节税率
【提示2】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企业,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 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提示】不是所有的金银首饰都在零售环节征税,我们可以采取反向记忆法,考试中常出现的干扰选项是镀金、包金首饰,它们就不在零售环节纳税。
(2)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遵循基本的“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注意计税依据的几点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说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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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加工环节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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