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笔“狗”销,2019年“猪”事顺利!祝愿小伙伴们在备战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的道路上,越战越勇!在复习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时,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是考试的重点内容,要求考生全面掌握。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的专业老师为大家总结的重要知识点,为小伙伴们助力!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
一、 生产后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 征税范围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 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的运用。
二、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 征税范围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纳税(生产出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注意】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移送时纳税,增值税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组价时要包括消费税。
3.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记忆小贴士】复合征税消费税组价公式的使用——三步法。
第一步:计算从量消费税;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A+B+从量消费税)÷(1-C)
第三步:第二步结果乘以消费税税率+第一步结果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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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消费税税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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