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19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时,你是不是感觉到要背的知识点好多呀!有一些知识点都总结的不到位,导致记忆混乱。为了方面广大考生复习消费税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的有关考点,正保会计网校的专业老师为大家做了总结,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都有哪些重点需要掌握!
【重点知识点】消费税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 从量定额 | 复合计征 |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 |
(三)复合计征(白酒、卷烟生产销售、卷烟批发)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乙类卷烟1 500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87 750元。已知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每标准条有200支;增值税税率为16%。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7 750÷(1+16%)=75 646.55(元)
(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75 646.55×36%=27 232.758(元)
(3)从量定额应纳税额=1 500×200×0.003=900(元)
(4)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27 232.758+900=28 132.758(元)
(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上述情况下,增值税用平均价,注意二者的不同!!!
【提示2】只有“换”“投”“抵”适用!其他情况不是适用?例如捐赠就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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