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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冲刺阶段第一章考点:行政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在考试来临之际,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从网校老师课程讲义中抽取了冲刺阶段精华知识点供大家学习。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行政复议。

【考点】行政复议

程序

内容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⑸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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