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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程序(08.2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7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13年判断)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0、12年判断;13年单选;14年判断)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老百姓说了不算

  3.行政复议决定(★★★)(11年多选;13年判断)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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