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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08.2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7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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