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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范围(08.2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7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范围(★★)(09、13年多选)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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