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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个人所得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8

  【试题内容】

  贾某从2013年4月1日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每月取得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为3000元;7月份发生房屋的维修费1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贾某2013年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600

  B.1820

  C.3640

  D.166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费,每月扣除额以800元为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修缮费)-800]×10%×2+[3000-800]×10%×7=1820(元)。

初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

  问题详细内容:

  老师,乘以2,还有7是怎么回事呀,完全不懂。

  我理解的是,【3000-800-800】*10%*9=1260

  答疑老师回复:

  7月份发生房屋的维修费1600元,每个月只能扣800,所以要扣2个月。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关于财产租赁缴纳个税的计算问题: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比如,贾某从2013年4月1日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每月取得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为3000元;7月份发生房屋的维修费1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贾某2013年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800(修缮费)-800]×10%×2+[3000-800]×10%×7=1820(元)。因为发生的1600的维修费,每月最多只允许扣除800,所以要分2个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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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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