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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08.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一)责任人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特别提示】教材此处并非引述法条原文,请同学们记清每一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即可。

  (三)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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