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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的当事人(08.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票据的当事人(★★★)(09年多选;10、13年不定项)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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