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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08.1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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