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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约定条款(08.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

  1.试用期(★★★)(11年判断;12年单选;10、13、14年不定项)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出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13年单选、判断;14年不定项)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1】培训费用必须“有凭证”。

  【注意2】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问题

  ①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②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0年不定项)

  (1)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区分竞业限制的“无效”与“失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注意】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约定补偿金,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绝对无效)。

  若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即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补偿金,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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