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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休息与休假(08.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休息与休假

  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周末)

  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

  ☆补充内容:(数字性规定关于临界点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补充】“已满”包括本数:“超过”:“不达”不包括本数。

  带薪年休假

  享受: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1】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注意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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