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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20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请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适当性。

(5)审查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者之间的联系: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推荐阅读: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第一章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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