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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17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定义: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责任与争议:工会作为维权主体,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形式

  1.含义: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显著特征: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3.适用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3个不得”: ①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②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③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用工单位: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提示: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劳动者权利: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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