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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1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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