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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02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学习,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问题】

什么是平等主体?什么是不平等主体?   

    【解答】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不平等主体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和公民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属于不平等的主体关系,不被民法所调整,相关的行政法的法律来调整。

比如:我与您签订一份合同,那么,我们俩之间就是平等的主体。

比如:税务机关向公司征税,税务机关与公司,就是不平等的主体。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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