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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会计档案移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13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会计档案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期满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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