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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0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种类
单位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特殊:个体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开立
1.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2.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人行2日内反馈结果。符合的颁发开户许可证(正本申请人保管,副本开户行保管)
3.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5日内报备(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报备)。
4.填写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变更和撤销申请同);个人开户:签章。预留银行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章,个人:签名加盖章)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借款转存的一般户除外。正式开立日:核准类,人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
撤销
1.可以撤销的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其他相关规定:(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2)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3)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5)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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