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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4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3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甲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240万元,增值税税额40.8万元,另支付保险等费用19.2万元,设备已于2013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300
2.支付设备款和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在建工程 25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
贷:银行存款 300
3.2012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300×6.9%÷12=1.725(万元)
借:在建工程 1.725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1.725
(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计提利息分录如上)
4.2014年1月31日起,每月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1.725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1.725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281.625
贷:在建工程 281.625
6.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本金 300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60.375(2年零11个月)
财务费用 1.725
贷:银行存款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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