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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二章知识点:失业保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3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功能

一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三是合理配置劳动力。

缴费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变化:总费率阶段性(2年)降至1%-1.5%,其中个人不超过0.5%。

待遇

条件 (1)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缴费:1-5年(12个月);5-10年(18个月);10年最长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标准 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停领情形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试题·多选题】(2016年考生回忆版)下列属于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

A.失业保险金

B.死亡补助

C.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D.生育医疗费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待遇;(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助;(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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