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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二章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2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协商解除
(1)具有平等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3)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提前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有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提前通知无补偿,不通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随时通知(7种略)、立即解除(2种略)(随时通知和立即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见附表
随时通知无需补偿:试用期不符合条件、违反单位规章、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劳动者过错)。
通知应当补偿
辞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错性辞退)
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适用情形:①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
二、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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