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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1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相关考点
宪法(根本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法规
自治区(州)(县)人大 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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