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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1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考情分析】高频考点。记忆为主,要求准确区分各种法律责任。

【重要考点】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0种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适用。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行政责
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行政处分:对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刑事责任
主刑
(1)管制:不关押,限自由,3个月—2年。(2)拘役:1个月—6个月。(3)有期徒刑:6个月—15年。(4)无期徒刑。(5)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1.主刑的补充,与主刑一起或独立适用。
2.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3.一人犯数罪的(死刑和无期外),应当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数罪中有期+拘役执行有期;有期+管制或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管制仍执行。
5.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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