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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一章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1

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事故发生
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
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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