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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 (11.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05

房产税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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