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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纠纷解决途径选择(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8

  经济法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分为两种:平等主体之间纠纷与不平等主体之间(俗称民告官)

  平等主体之间纠纷:仲裁和民事讼诉有或裁或审原则,即二选一,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裁终局原则”另外,仲裁属于民间机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应自我感觉这些会出到题目,比如判断选择

  关于仲裁还有一个重点:适用范围注意区分以下三种:

  1.可以仲裁的:平等主体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即与人身有关的)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即不能越权)

  3.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调整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

  自我感觉会出在多选题上

  关于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个人认为可以用排除法:不可以用仲裁法的就可以用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诉讼重点个人感觉在诉讼管辖这一块:地域管辖分为三类: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共10种情况

  3.专属管辖命题率较高的会出关于不动产的诉讼

  4.共同管辖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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