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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10.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14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一审:
①独任制:简易程序,1个审判员
②合议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
二审:
①合议制: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因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因公司事宜——公司住所地
因铁路水空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因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水空事故——被告住所地、最先到达地、最先将落地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因继承遗产——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注:原告想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注: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决的,不能提出上诉,这是一裁定局原则
诉讼时效 ①普通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②特别时效:身体、质量、租金、寄存,诉讼时效为1年
③最长时效: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20年
诉讼中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诉讼中断 主观原因:当事人提出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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