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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10.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08

  委托收款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注意】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特点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三)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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