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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09.2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9-22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

  1、与人身关系发生的2,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3,特别程序资格案件和宣告失踪,死亡的4,债务案件5,公示催告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级别管辖:大多民事事件均归属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外国人,失踪的,被关押的——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②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所在地)

  ④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事实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⑤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结——公司住所地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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