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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责任(09.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6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法律责任

  1.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

  A.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C.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A.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B.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C.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间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D.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一人犯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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