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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和分类(09.0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07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法的形式和分类(三星)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地位、效力等同法律——XX法

  (3)法规——行政性法规———国务院——————————无———————————————————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较大市————————————XX地方XX条例

  (4)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XX办法、XX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XX地方XX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法的分类

  (1)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

  (3)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

  (4)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

  (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

  (6)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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