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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6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区分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适用条件 性质 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金 (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劳动者无过错
法定(不以过错为条件,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
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法定或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

  【注意】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给予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意】以上为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降低报酬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被动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要求由企业支付补偿金,并承担的一项法定帮助义务。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其他。

  【注意】以上为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总结】1.非试用期;2.非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得已除外);3.劳动者无过错。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必须掌握)

  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举例1:老侯工作7年零4个月离职。

  补偿金:7+0.5=7.5个月工资

  举例2:老侯工作15年零8个月离职。

  补偿金:12个月工资

  (2)确定月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了解)

  ①解除补偿

  因未交社保解除:自08年1月1日以后计算补偿年限

  其他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补偿年限(08年以前不满1年算1个月,不分是否半年)

  举例1:老侯2000年8月进入甲公司上班,2008年4月因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提出离职。

  补偿金:0.5个月工资

  举例2:老侯2000年8月进入甲公司上班,2008年4月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离职。

  补偿金8+0.5=8.5个月工资

  ②终止补偿

  以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08年以前不计算补偿期。

  举例:老侯2000年8月进入甲公司上班,合同2年一签,2008年8月合同终止后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补偿金: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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