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制
(3)回避制度
(4)调解
是否适用 | 具体情形 |
不适用调解 | 一般行政案件 |
适用调解 | (1)行政赔偿、补偿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5)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的:其他规章。
(6)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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