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 适用情形 |
基层人民法院 | 一般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注意】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
2. 地域管辖
类型 | 具体内容 |
普通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跨区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专属管辖 |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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