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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0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适用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注意】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类型具体内容
普通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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