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监督
1.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内部控制原则
原则 | |
单位 |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
小企业 | 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
(3)内部控制措施
措施 | |
单位 |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
行政事业单位 |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
3.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①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②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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