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税收征管法”)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税收征管法”)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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