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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8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与行政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申请人”

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3. 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

4. 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

(二)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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